为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实验人员等)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再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教学违规(Ⅲ级)。
第一类 课堂教学
Ⅰ级
1.未经批准,教师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教学内容的1/4以上。
2.对学生实施体罚。
3.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4.教师教法手段安排或组织措施不当,使学生在上课时致残或死亡。
5.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反动淫秽的内容。
6.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的次数,或不批改作业的次数,占教学大纲进度安排的1/2以上。
Ⅱ级
1.未经批准,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2.教师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教法手段安排或组织措施不当,使学生在上课时受伤而住医院治疗。
4.教师未备课或无教案、讲稿进行教学。
5.教师在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6.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的次数,或不批改作业的次数,占教学大纲进度安排的1/5至1/2,或推迟批改作业的次数占教学大纲进度安排的1/5至1/2。
7.自行减少教学时数2学时及以上。
8.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矛盾或差错。
9.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或教学脱岗5分以上。
10.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定位表和学生成绩达1周以上。
Ⅲ级
1.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随意调课。
2.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的课前准备不充分的现象。
4.教师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或教学脱岗5分以内。
5.教师随意合班上课,或穿背心、拖鞋、吊带裙、超短裙等着装不庄重上理论课,不按规定穿运动服、运动鞋上技术课。
6.教师在上课时,使用电话。
7.阻止教学视导员或教研办安排的其它人员听课。
8.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定位表和学生成绩。
9.整个学期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收交作业的次数占教学大纲进度安排的1/5(含1/5)以内。
第二类 实践教学
Ⅰ级
1.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3.毕业实(见)习、毕业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2,或对所指导的学生人数1/2的实际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工作量的1/2,或有1/2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或毕业实习成绩未达到论文或实习的基本要求,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Ⅱ级
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学习、实验报告,随意评定实习、实验成绩。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5.指导教师纵容学生在毕业论文研究中互相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6.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论文材料。
7.毕业实(见)习或毕业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对所指导的学生人数1/2的人的实际工作量不足额定工作量的2/3,或有1/3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或实习成绩未达到论文或实习的基本要求,或不全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Ⅲ级
1.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随意调课。
2.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运行。
3.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4.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1人承担。
5.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时间确定并提交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及研究进度安排。
第三类 考试
Ⅰ级
1.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2.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监考教师旷监考(开考20分钟仍未到达考场)。
3.没有按要求提前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试卷。
4.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的学生交卷,或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人数达参考学生总人数的1/2。
5.考场没有安排监考人员。
Ⅱ级
1.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理入成绩。
2.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不填报考场记录。
3.主考、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点名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
4.教师私自将试卷带回家中或规定以外的地点批阅,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丢失试卷。
5.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6.管理人员丢失在院生考试成绩。
7.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9.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又未及时更正,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10.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额在总份数的5%及以上。
11.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
12.将试卷带回家中由个人批阅或私自接待有关人员查阅考试成绩和试卷。
13.没有组织集体阅卷(只有1名教师单独任教的课程考试除外)或没有明确规定并向教务部门报告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Ⅲ级
1.命题教师不按时提交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2.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3.管理人员和主、监考教师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等。
4.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在总份数的5%以内。
5.考试结束后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6.主、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以点名时间为准)。
7.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
8.试卷命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题(包括各小题)分值。
第四类 教学管理工作
Ⅰ级
1.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和学历证明。
3.有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其它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接受他人说情、送礼,徇私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Ⅱ级
1.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3.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4.管理人员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重修等后果。
5.教师已事先请准假,而批假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0分钟以上。
Ⅲ级
1.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报10分钟内及时处理。
2.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调课,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3.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实(见)习材料,毕业论文等资料。
第五类 教材
Ⅰ级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与教学大纲要求严重不符。
3.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
Ⅱ级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3.非教材管理部门或个人未经请示批准,借口教学需要向学生有偿推销图书资料或其它商品。
4.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学院的名义或利用学院的设施、器材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或组织培训。
Ⅲ级
1.教研室不按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第六类 教学保障
Ⅰ级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室、场馆财产损失及长期停课。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正常教学。
Ⅱ级
1.由于水、电、教室和场馆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等现象,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Ⅲ级
1.教室、场馆管理人员疏忽,延误开门时间5分钟以上,影响上课或考试。
2.有关管理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实验材料等,影响教学、实验效果。
3.教室黑板、多媒体、运动器材、照明、空调器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向教务部门及时上报教学异常情况。
2.教研办向相应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研办。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研办、督导室审查同意(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由教研办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研办、督导室备案。
5.教研办、督导室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 4条进行处理。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一年内,教学违规(Ⅲ级)每3次视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每3次视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2.对教学违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罚本人叁次(6节)课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3.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本人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交教研办和师资办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扣罚本人五次(10节)课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4.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本人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交教研办和师资办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能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并扣罚本人八次(16节)课的教学工作量酬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处罚。
5.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根据学院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有关单位的考核分数,直至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6.发生的教学事故特别严重,或屡次发生教学事故,或认错态度不好者,视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加重处罚,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调离现行工作岗位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三、附 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研办和督导室,有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职称缓评等处理。
2.造成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研办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地处理。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其它规定,并报教研办和督导室备案。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研办负责解释,教研办和督导室共同监督实施。